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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焦审监一刑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孙义建故意伤害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义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焦审监一刑执字第470号罪犯孙义建,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义马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0日作出(2009)焦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义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8年11月5日起至2023年11月4日止。宣判后,2009年8月11日交付执行。2011年9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1月5日起至2022年5月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孙义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孙义建于2008年11月4日,在孟州市城伯镇城伯村自己经营的“嫦红照相馆”门前与被害人薛某军发生争执,在殴打过程中,手持尖刀朝被害人薛某军身上猛刺,致薛死亡。罪犯孙义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连续表扬3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孙义建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孙义建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义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1月5日起至2020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彩霞代理审判员  郭 艳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靳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