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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王元宝与孙寿平、孙玉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宝,孙寿平,孙玉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19号原告:王元宝,农民。被告:孙寿平,农民。被告:孙玉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元宝与被告孙寿平、孙玉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元宝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元宝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元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原告王元宝承担。审判员  曲孟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振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