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法执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奕芳与被执行人周殷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奕芳,周殷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法执字第855号申请执行人陈奕芳。委托代理人杨源山,律师。被执行人周殷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周殷祥未按(2013)江民一初字第253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标的为¥31490元,已经执行债权金额0元,剩余债权金额¥31490元。目前,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殷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执结,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江法执字第8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显杰审判员 苏灵艳审判员 何 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富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