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宋亮光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亮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50号罪犯宋亮光,男,198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原阳县人,小学肄业,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4日作出(2011)原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亮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0年4月6日起至2022年4月5日止。宣判后,2011年1月1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宋亮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宋亮光于2009年10月25日至2009年11月期间,伙同李全亮等人窜至获嘉县、原阳县、封丘县等地,盗窃现金、电动车、电脑、香烟、食品、保险柜、机油、手机、面包车等物品,被告人宋亮光参与盗窃10起,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宋亮光系主犯。罪犯宋亮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记功1次、连续表扬4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宋亮光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刑事判决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宋亮光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亮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6日起至2021年4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彩霞代理审判员员 娜 娜代理 审 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靳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