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焦审监一刑执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姬云鹏故意伤害、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姬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焦审监一刑执字第426号罪犯姬云鹏,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沁阳市人,文盲,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8日作出(2009)新牧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姬云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08年7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1日止。宣判后,2009年10月9日交付执行。2012年1月13日由本院裁定对罪犯姬云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姬云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姬云鹏于2007年2月12日零时许,受所在打工处的经理的指使,纠集被告人潘泽天等人在新乡市红旗区健康路重工局楼下,将被害人打成轻伤。2007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姬云鹏伙同他人在新乡市牧野区古龙市场“男孩一族”服装店盗窃服装100余件,价值6392元。2008年5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姬云鹏伙同他人手持钢管、铁锹在新乡市牧野区茹岗南街小庙附近与他人发生群体斗殴,后将被害人李英夫独自带至河南省第二监狱附近、河南省精神病院附近等处多次进行殴打,致其重伤。被告人姬云鹏系主犯。罪犯姬云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姬云鹏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姬云鹏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姬云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7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彩霞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代理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靳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