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石文杰与薛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文杰,薛炳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集民初字第17号原告石文杰,男,汉族。被告薛炳杰,男,汉族。原告石文杰与被告薛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石文杰以被告薛炳杰已经实际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薛炳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文杰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文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文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慧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