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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法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方彬与合川区供销社,合川城南供销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彬,合川区供销社,合川城南供销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0065号原告方彬,男,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委托代理人汤朝碧,女,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合川区供销社,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合阳办柏树街39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XX,主任。被告合川城南供销社,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什字街39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李正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彬与被告合川区供销社、合川城南供销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方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方彬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张友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小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