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三初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天津体育宾馆与姚九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体育宾馆,姚九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三初字第1465号原告天津体育宾馆,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239013196法定代表人王志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慧,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宁高涛,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九姑。本院受理原告天津体育宾馆与被告姚九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姚九姑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承包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姚九姑的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南安市洪梅镇;被告承包经营场所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合同履行地为天津市南开区。故应将案件移送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承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经常居住地位于天津市,合同履行地亦不在本辖区,受理的案件本院不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被告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姚九姑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柏松审 判 员 孙英代理审判员 张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蕊附法条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