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史正颜与巩克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正颜,巩克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64号原告史正颜。被告巩克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正颜与被告巩克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正颜于2014年1月20日以双方自行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正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元,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史正颜负担。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郎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