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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史正颜与巩克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正颜,巩克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64号原告史正颜。被告巩克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正颜与被告巩克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正颜于2014年1月20日以双方自行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正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元,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史正颜负担。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郎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