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喜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喜德县机关幼儿园与夏登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喜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喜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喜德县机关幼儿园,夏登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喜民初字第70号原告喜德县机关幼儿园法定代表人陈再菊,园长。住所地:喜德县光明镇正街88号。委托代理人吴青,四川向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登祥,男,汉族,5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喜德县机关幼儿园与被告夏登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喜德县机关幼儿园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喜德县机关幼儿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喜德县机关幼儿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喜德县机关幼儿园负担。审判员 金 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吉伍克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