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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姑苏民一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李秋生与孙瑾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生,孙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民一初字第0004号原告李秋生。委托代理人张秋燕,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瑾。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生与被告孙瑾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表示其与被告孙瑾已自行和解,并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核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25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两项合计4295元由原告李秋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迎晓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