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姑苏民一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李秋生与孙瑾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生,孙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民一初字第0004号原告李秋生。委托代理人张秋燕,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瑾。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生与被告孙瑾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表示其与被告孙瑾已自行和解,并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核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25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两项合计4295元由原告李秋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迎晓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