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鹿民一初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李春兰与薛宁、薛建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兰,薛宁,薛建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鹿民一初字第00554号原告李春兰。被告薛宁。被告薛建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兰与被告薛宁、薛建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兰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春兰负担。审判长 陈树忠审判员 张文卿陪审员 刘丽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彩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