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鹿民一初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李春兰与薛宁、薛建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兰,薛宁,薛建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鹿民一初字第00554号原告李春兰。被告薛宁。被告薛建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兰与被告薛宁、薛建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兰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春兰负担。审判长  陈树忠审判员  张文卿陪审员  刘丽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彩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