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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凤英、徐小春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李凤英、徐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凤英、徐小春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李凤英、徐小春未能按(2014)吉长北方证字第73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凤英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98号C12栋,房号:4102号,建筑面积:147.7㎡(房权证长房权字第30600951**号,丘(地)号:3-69/38-6房屋)所有的房产。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晓玫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