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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抗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苍平与徐天生排除妨害纠纷再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苍平,徐天生,长春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抗字第2号抗诉机关: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苍平,女,1965年1月26日出生,满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徐天生,男,194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诉人苍平因与被申诉人徐天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宽民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苍平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3年12月13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吉长检民抗字(2013)13号民事抗诉书,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2)宽民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并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对本案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赵长明代理审判员  赵 欣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晓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