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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中刑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2014)金中刑执字第52号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牛富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中刑执字第52号罪犯牛富刚,男,汉族,生于1991年4月10日,甘肃省陇西县人,现在金昌监狱服刑。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酒肃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牛富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现执行机关金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牛富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生产劳动。该犯获得计分记功1次,计分表扬2次。本院认为,罪犯牛富刚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所提减刑意见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牛富刚减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兴审判员 狄培明审判员 刘维亮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