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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中刑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2014)金中刑执字第130号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蒙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中刑执字第130号罪犯蒙智国,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5日,甘肃省平凉市人,现在金昌监狱服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2日作出(2009)甘刑一终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蒙智国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执行机关金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蒙智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生产劳动。该犯获得计分记功2次。本院认为,罪犯蒙智国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所提减刑意见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蒙智国减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兴审判员 狄培明审判员 刘维亮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