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罪犯李XX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XX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262号罪犯李XX,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梅州市梅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梅县法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4年12月2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李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XX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3年12月23日,共获16次嘉奖;2013年1月、6月、12月获得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XX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XX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五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益文审判员 林汉葵审判员 吴洁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妙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