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韦思杨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227号罪犯韦思杨,男,199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川南监狱服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5日作出(2011)泸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思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韦思杨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韦思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积分161.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韦思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思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西苓审 判 员 谢晓宏人民陪审员 于 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加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