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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南法立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粮食局南沙粮食管理所物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粮食局南沙粮食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南法立民初字第3号起诉人广州市番禺区粮食局南沙粮食管理所。法定代表人陈伟雄,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李倩雅,广州市番禺区珠江粮油总公司职员。起诉人向本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诉称南沙区江南路14巷20、22、24、26号建筑物业群是起诉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自建的物业,当时内有住所四间并无偿安排给四名职工作为宿舍用。其中26号二楼房间由被起诉人吴树勋居住。2000年之前,被起诉人已搬离上址,搬回其自建物业居住,但至今仍遗留当年居住时的一些物品在宿舍内。经起诉人多次催告,被起诉人一直不予退还宿舍。由于上址物业已被定为危房,需进行危房改造,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起诉人退出南沙区江南路14巷26号二楼物业,交还起诉人管业。被起诉人不退出的,物业内的遗留物品作放弃物处理。经审查,起诉人原是广州市番禺区国有粮食商业企业,在企业转制中已被关停。本院认为,本案是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遗留的历史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广州市番禺区粮食局南沙粮食管理所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影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