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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二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杜学文与张鹏飞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学文,张鹏飞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二初字第95号原告杜学文,男,汉族。被告张鹏飞,男,汉族。原告杜学文诉被告张鹏飞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学文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鹏飞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学文撤回对被告张鹏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学文负担。审判员  李卿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