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执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旬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郑世勇、余永花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566号申请执行人旬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吴家顶,局长。委托代理人袁涛,旬阳县金寨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站长。被执行人郑世勇,男,1983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余永花(系郑世勇之妻),女,1988年8月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旬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世勇、余永花行政处罚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依据旬计生征字(2013)第0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作出(2013)旬非诉行审字第0009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115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月21日双方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申请执行人旬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求被执行人郑世勇、余永花交纳社会抚养费20000元;2、执行费817元由被执行人郑世勇、余永花承担。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旬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旬计生征字(2013)第0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建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