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自刑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邓忠华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忠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自刑执字第126号罪犯邓忠华,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7日作出(2004)内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忠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1535元,并对判决邓忠伟赔偿的5000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邓忠华未上诉。2005年3月1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川刑复字第121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6月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川刑执字第61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1月1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川刑执字第156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5月24日,本院以(2012)自刑执字第167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6年9月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4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邓忠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忠华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忠华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忠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5年8月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雪丰审判员 郭庆春审判员 李昌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