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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越法行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广东粤安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132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粤安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行初字第132号原告:广东粤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遵,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金芳,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静波,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俊夫,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葛欣、李星,该局工作人员。原告广东粤安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服房产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法院正在处理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粤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广东粤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钟 涛审 判 员  周健彬人民陪审员  李月桂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