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原告陈辉诉被告辽宁荣力供热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辽宁荣力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60号原告陈辉。被告辽宁荣力供热有限公司。原告陈辉诉被告辽宁荣力供热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辉承担。审判员 葛 迪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欣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