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胡莲花与姜明姬、李泰焕之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延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胡莲花,女,1971年8月4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姜明姬,女,1950年3月20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李泰焕,男,1950年6月15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胡莲花与被执行人姜明姬、李泰焕之间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一案,州院作出的(2013)延中民四终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莲花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将产权证号187184号的房屋产权转移到胡莲花名下。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姜明姬、李泰焕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姜明姬、李泰焕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姜明姬、李泰焕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将被执行人姜明姬、李泰焕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前川胡同1-9-6号、建筑面积为87.97平方米、产权证号为187184)房屋过户到申请执行人胡莲花,现申请执行人胡莲花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胡宗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曙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