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206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方某1与方某2、范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1,方某2,范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20657号原告方某1,女,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吴金根,上海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悦,上海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2,男,195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范某某,女,195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方某1诉被告方某2、被告范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方 敏代理审判员 顾琳妍人民陪审员 吴梅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