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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塘民初字第00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秀芝与吴建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芝,吴建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塘民初字第0019号原告王秀芝,女,1979年2月6日生,汉族。被告吴建东,男,1976年11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芝与被告吴建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芝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芝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秀芝负担。审判员 申 佩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清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