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新法民一执加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赵社正、赵转浓、赵美桃、赵艳玲与吴美念其他执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社正,赵转浓,赵美桃,赵艳玲,吴美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民一执加字第6号申请人赵社正。申请人赵转浓。申请人赵美桃。申请人赵艳玲。四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锦嫦。被申请人吴美念。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社正、赵转浓、赵美桃、赵艳玲与被执行人赵XX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案号为(2014)江新法执字第146号)中,申请人认为:2013年10月18日,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江新法民一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赵XX应向四申请人支付38672元和从2013年12月19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被执行人赵XX未履行还款义务,四申请人已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赵XX于2013年前往委内瑞拉工作,每月工资大概人民币20000元。被执行人赵XX与被申请人吴美念是夫妻关系,故向法院申请追加吴美念为案件的被执行人,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经审查,被申请人吴美念与被执行人赵XX于1995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四申请人因对赵XX的遗产处置有异议,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作出(2013)江新法民一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赵XX向申请人赵美桃、赵艳玲、赵转浓和赵社正每人支付遗产分配款966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81元。该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赵美桃、赵艳玲、赵转浓和赵社正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房管、工商等部门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赵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债务发生在被执行人赵XX与被申请人吴美念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申请人吴美念应对夫妻共同债务负有清偿义务,故申请人提出追加被申请人吴美念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被申请人吴美念为(2014)江新法执字第146号案的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吴美念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在其与被执行人赵XX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向申请人赵美桃、赵艳玲、赵转浓和赵社正每人支付遗产分配款9668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四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781元。三、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赵汝佳审判员 张妙玲审判员 邓庆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颖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