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澧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余习菊诉澧县林业局等林业登记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澧行初字第22号原告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澧县某局及第三人胡某、澧县某村民委员会林业登记行政管理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余某以所列被告的主体有误为由,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 判 长 申文连审 判 员 李 旗人民陪审员 朱跃龙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