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34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原告丁毅山与被告王敏、孟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毅山,王敏,孟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343-3号原告丁毅山,男,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委托代理人舒发仁(特别授权),怀化市鹤城区怀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敏,女,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被告孟贤,男,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怡欢(特别授权),怀化市鹤城区怀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毅山与被告王敏、孟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毅山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毅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毅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595元,由原告丁毅山负担。审 判 长 谢 文审 判 员 李 玲人民陪审员 滕久元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丁群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