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璧法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肖进中与重庆渝杭房屋拆迁爆破有限公司,冯俊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进中,重庆渝杭房屋拆迁爆破有限公司,冯俊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璧法民初字第00016号原告肖进中。被告重庆渝杭房屋拆迁爆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继兴,任经理。被告冯俊才。本院受理的原告肖进中与被告重庆渝杭房屋拆迁爆破有限公司、冯俊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进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肖进中负担。审判员 王世修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声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