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11号原告:赵某某,男,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被告:孟某某,女,1984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1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凤坤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