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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11号原告:赵某某,男,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被告:孟某某,女,1984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1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凤坤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