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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民一终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李清福与关本兰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清福,关本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民一终字第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清福,男,汉族,农民,住所地东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本兰,女,汉族,农民,住所地东丰县。上诉人李清福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东丰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清福于2014年1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清福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清福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费735.00元,减半收取367.50元,邮递费40.00元,合计407.50元,由上诉人李清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传冬审判员  刘介平审判员  夏秀芹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