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民一终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李清福与关本兰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清福,关本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民一终字第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清福,男,汉族,农民,住所地东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本兰,女,汉族,农民,住所地东丰县。上诉人李清福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东丰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清福于2014年1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清福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清福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费735.00元,减半收取367.50元,邮递费40.00元,合计407.50元,由上诉人李清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传冬审判员 刘介平审判员 夏秀芹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