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徽执字第0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黄山市徽州天高工贸有限公司与衢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徽州天高工贸有限公司,衢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徽执字第00033-1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天高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潜口镇潜口村。法定代表人:汪天高,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衢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西安路156号。本院作出的(2013)徽民二初字第000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衢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衢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佳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周 瑛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