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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朱红峥诈骗、传授犯罪方法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红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48号罪犯朱红峥,别名田希瑞、刘海鸣、张煜成,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清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2011)海刑初字第22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红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罚金刑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自2010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宣判后,2011年10月1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朱红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朱红峥于2010年5月至9月,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先后虚构“全国行业发展调查中心”等名义,以邀请担任理事、出国考察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刘某甲、姚某某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2010年,被告人朱红峥向刘某乙传授诈骗犯罪方法,刘某乙使用上述方法进行诈骗犯罪活动。被告人朱红峥系累犯。罪犯朱红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4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朱红峥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刑事判决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朱红峥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红峥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彩霞代理审判员员  娜 娜代理 审 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靳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