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敖民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香平与赵永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香平,赵永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敖民初字第638号原告李香平,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赵永峰,男,40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香平诉被告赵永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香平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香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香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 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那新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