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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敖民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香平与赵永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香平,赵永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敖民初字第638号原告李香平,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赵永峰,男,40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香平诉被告赵永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香平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香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香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 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那新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