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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一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一初字第310号原告张某,农村居民。被告李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尚丰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寿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