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审三民申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周高焕与扬州万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高焕,扬州万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宋体幼圆黑体仿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稿纸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审三民申字第509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高焕,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扬州万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运河西路***号*楼***室。法定代表人:蒋勤。申请再审人周高焕因与被申请人扬州万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扬民终字第0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周高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高焕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李道丽代理审判员 林 佳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缪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