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甬刑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乔同军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乔同军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刑执字第397号罪犯乔同军。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甬慈刑初字第140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乔同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乔同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乔同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监狱半年度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乔同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假释。执行机关对罪犯乔同军提请假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乔同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敬海审 判 员 曾娇艳人民陪审员 谢伟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文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