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法民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孙永毅,孙永策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孙永毅,孙永策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民初字第00226号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9号环球广场30楼,组织机构代码证77485369-9。负责人彭波,总经理。被告孙永毅,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铁山镇西北村3组25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7401068438。被告孙永策,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铁山镇双河街6组266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6909148418。本院在审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孙永毅、孙永策保险纠纷一案中,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永毅、孙永策的起诉。本院认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永毅、孙永策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375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姚 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衽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