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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三初字第100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三初字第10061号原告余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被告肖某某,女,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本院受理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某某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含财产分割费5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余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建斌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 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