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三法塘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2014)佛三法塘民初字第27号原告张爱好诉被告卢志全、被告植幸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好,卢志全,植幸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三法塘民初字第27号原告:张爱好(系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张爱好饲料店业主),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卢志全,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植幸娟,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清偿饲料款3103.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至2005年4月3日,两被告向原告开设的饲料店赊购饲料,共拖欠原告饲料款3103.50元至今未还。另查明,两被告为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被告接受货物并确认数量、价款的行为构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其内容及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拖欠货款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诉请两被告共同清偿货款3103.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卢志全、植幸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志全、植幸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爱好清偿饲料款3103.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卢志全、植幸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卢泽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斯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