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焦审监一刑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吴志岗故意伤害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志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焦审监一刑执字第469号罪犯吴志岗,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6日作出(2009)商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志岗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7年9月3日起至2022年9月2日止。宣判后,2009年4月2日交付执行。2011年5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9月3日起至2021年9月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吴志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吴志岗于2007年8月22日,在永城市开源路正泰超市门口与被害人发生撕扯,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刺中被害人胸部,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罪犯吴志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警官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累计表扬4次、记功1次,2012年2月警告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吴志岗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处罚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吴志岗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志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9月3日起至2020年1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彩霞代理审判员 郭 艳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靳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