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新执行字第2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林学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学金,邱松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新执行字第2015号申请执行人林学金,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被执行人邱松方,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龙新民初字第67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能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通过相关媒体对被执行人进行曝光或信用限制。由于执行期限已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立案受理的(2013)龙新执行字第201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 洪 娟审判员 张 惠 平审判员 王 素 斌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洁桐(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