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蒸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与张修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张修国,李宗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蒸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新正西路16号。负责人谢新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修国,男,1968年4月26日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被执行人李宗谕,男,1963年9月28日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行申请执行张修国、李宗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修国、李宗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案件结案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衡阳县人民法院(2013)蒸民二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常林审判员  刘传华审判员  黄水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案件结案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实施机构可以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四)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们法院进行财产调查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