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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华永刚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信用卡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华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0100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法定代理人程清洁,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韦佩洁、隋霄霄系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华永刚,男,汉族。关于华永刚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00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华永刚支付信用卡透支款本息11289.82元(该利息计算至2012年1月14日)及至付清该欠款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00元、执行费69元由华永刚承担。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新执字第0010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胜地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党 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