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桃民一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桃民一初字第10号原告:张某,女,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李某,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担负。审判员 彭乃坡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