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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杭刑执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吕兰珍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兰珍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刑执字第1538号罪犯吕兰珍,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作出(2011)杭余刑初字第62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吕兰珍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1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兰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吕兰珍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吕兰珍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兰珍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11月1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健审判员 林金林审判员 蔡能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龚蓓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