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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商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庄孝仕与吴正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孝仕,吴正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商初字第1625号原告:庄孝仕。委托代理人:陈书兴。被告:吴正培。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孝仕诉被告吴正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庄孝仕于2014年1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庄孝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庄孝仕负担。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美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