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民诉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娟娟与新疆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学田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娟娟,新疆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学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诉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李娟娟。委托代理人刘冠军。被申请人新疆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喀什西路551号。被申请人王学田。申请人李娟娟与被申请人新疆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学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其他等价财产,并已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学田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李娟娟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金龙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杨 来源:百度搜索“”